


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 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及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及廠區管道廊上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起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環保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注: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環節存在的安全風險 1 焊渣飛濺,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引發火災爆炸。 2 作業場所周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氣體遇火焰或高溫引起燃燒爆炸。 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時存在的風險。 4 動火作業時系統未有效隔離,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統后造成燃爆。 5 作業人員技能低下、無證上崗帶來的風險。 6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帶來火災爆炸。 7 使用電焊機作業可能造成人員觸電及氣體燃爆。 8 作業場所周邊環境給動火作業帶來的風險。 9 在禁火區內從事其他非明火作業造成的風險。 10 設備外部動火,可能對設備內物料帶來影響。 11 動火作業現場附近其他作業給動火作業帶來的風險。 12 動火作業時,應急處置不當帶來的風險。 違規作業可能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動火作業作出法律方面的規定,并明確違法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